2005年2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?
  张女士问:
 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,结婚多年,我丈夫脾气暴躁,动不动就打人。今年2月,我已向法院起诉离婚。
  请问,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?
  本报作答: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,应首先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,正确区分是一个人财产、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。具体来说:
  (1)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,则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  (2)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,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  (3)结婚时,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,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。
  对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,应在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,保存和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功效的基础上,按照照顾有经营能力一方和保护妇女、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。